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死亡后待遇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致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两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三)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人后的权利以及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认定范围
(一)范围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不认定工伤的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期限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