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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

日期:2023-03-07 15:14: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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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1:

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 

1.因劳动者过失可以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因实施裁员依法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减20人以上或裁剪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其意见,裁人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者依法解除 

1.提前30日通知单位 

(1)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提前3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高频考点2:

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1.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三)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